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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强师工程”建设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满足我校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拔尖人才引进工作,以学科建设发展需求为引领,坚持公开透明、按需设岗、评聘结合、动态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学校《广东海洋大学“3+1+N”大海洋学科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拔尖人才引进优先考虑水产、海洋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优势学科和船舶与海洋工程特色学科,统筹兼顾其他向海发展学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拔尖人才引进工作,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施。

第五条 根据学科特点,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和学科建设校领导以及5-7名本学科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拔尖人才评议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评议拔尖人才任职资格并向人才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对学科建设紧缺急需的拔尖人才引进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特别评聘;对拔尖人才在聘用期间的计划执行情况、业绩成果进行检查、评议。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拔尖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对应设立领军学者岗位、杰出青年学者岗位、讲座教授岗位。

(一)领军学者岗位入选条件为:

1.年龄原则上55岁以下,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内有公认的影响力,熟悉本学科领域或方向的最新发展动态,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2.国内人员应是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重点基金负责人、国家“万人计划”第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级重大(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等。

3.国(境)外人员应具有国(境)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百分之一高被引论文(ESI)2篇以上,或SCIⅠ区论文10篇以上或Ⅱ区论文20篇以上。

(二)杰出青年学者岗位入选条件为:

1.年龄要求45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科研能力,有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

2.国内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对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①至④项中的两项:

①近五年主持过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②近五年在本学科的权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百分之一高被引论文1篇以上,或SCIⅠ区论文5篇以上或Ⅱ区论文10篇以上;

③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排名第1名);

④近五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排名第1名),或者曾担任过国家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3.国(境)外人员应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百分之一高被引论文1篇,或SCIⅠ区论文8篇以上或Ⅱ区论文15篇以上。

(三)讲座教授岗位入选条件为:

1.学术水平高,在学科前沿领域取得国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的国内外杰出专家学者,能够把握学科的国际学术前沿,在学科具有一定国内外影响力,积极指导与培养我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保证聘期内在我校每年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2.国内应聘者应在国内著名大学(双一流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生导师,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

3.国(境)外应聘者具有博士学位,应担任知名大学副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第七条 不符合以上三个层次引进条件,但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学术潜力特别突出的,经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学校人才工作人才领导小组审批,可破格引进。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八条 领军学者、杰出青年学者岗位聘期一般为4年,可视实际情况确定为3-5年;讲座教授岗位聘期为1-3年。

第九条 领军学者、杰出青年学者岗位聘期内采用年薪制,讲座教授岗位按实际工作天数兑现待遇。年薪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按月发放,浮动部分根据中期和期满考核结果发放。

(一)领军学者岗位待遇

1.薪酬实行年薪制,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年薪人民币80-300万元/年。每年按年薪标准的80%作为固定年薪发放,其余20%作为浮动年薪分别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2.学校将为领军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科研启动经费人民币100-1000万元。

3.人事关系调入学校的领军学者给予人民币100-300万元的购房补贴。人事关系暂不调入学校的,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转房,按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缴纳房租;属于国(境)外受聘者学校每年资助一次往返机票。

4.对成果特别突出或带领整个团队引进的领军学者,其年薪、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等可以面议。团队成员待遇按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5.配备科研助手,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

6.对做出重大贡献者,可另外给予奖励。

(二)杰出青年学者岗位待遇

1.薪酬实行年薪制,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年薪人民币50-150万元/年。每年按年薪标准的80%作为固定年薪发放,其余20%作为浮动年薪分别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民币50-300万元。

3.人事关系调入学校的杰出青年学者给予50-150万元的购房补贴。人事关系暂不调入学校的,在校工作期间,安排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转房,按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缴纳房租;属于国(境)外受聘者学校每年资助一次往返机票。

4.对成果特别突出或学科建设急需的杰出青年学者,其年薪、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等可以面议。

5.根据实际需要及学校条件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

(三)讲座教授岗位待遇

1.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5万元,特殊人才一人一议。每月按标准的80%作为固定发放,其余20%作为浮动分别按期中和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2.来校工作期间,安排便于生活的公寓式周转房,按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缴纳房租。属于国(境)外受聘者学校每年资助一次往返机票。

3.根据实际需要,所在单位配备科研助手或指定科研联系人,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

第十条 拔尖人才的教学津贴、科研津贴等不计入年薪。年薪是在聘期内当年度或月度纳税前的薪金。在岗期间,除享受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的节日慰问金以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补贴。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科研启动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设备购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费用。已享受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其科研启动费按就高原则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岗位设置一般程序:

(一)人才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规划提出每批拔尖人才岗位设置计划。

(二)根据计划,学科或二级学院向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拔尖人才设岗申请。

(三)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学科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发展目标、队伍梯队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

(四)人才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岗位聘用一般程序:

(一)设岗单位在学校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框架内,确定拔尖人才招聘条件。

(二)人事处及设岗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设岗数量及岗位招聘条件。应聘者根据岗位的招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本人须填报《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一式4份,并附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申报者所填写内容由设岗单位负责考察和审核。

(三)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设岗单位的意见,组织学科评议组根据拔尖人才候选人应聘条件进行严格评议,择优推荐,并请本人到会述职、答辩,确定推荐人选。

(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科评议组意见,报人才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五)人事处代表学校,会同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学校颁发聘书。合同包括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

第十四条 对于学科建设紧缺、急需的拔尖人才引进和岗位聘用,经人才领导小组同意,按引进人才特别评聘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拔尖人才考核分为中期和期末考核。

(一)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拔尖人才聘期即将达到一半的前一个月内进行,主要检查工作进展以及合同完成情况。中期考核采用同行专家评议或学科评议组评议的方式进行,由专家对拔尖人才填写的《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岗位中期考核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进行评议,对其工作做出评价和建议,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二)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在拔尖人才聘期期满前一个月进行,旨在考核拔尖人才聘期结束时是否完成了合同所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由本人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岗位考核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一式3份,并于期满前1个月上报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期末考核由学科评议组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岗位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一)领军学者、杰出青年学者岗位入选者因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离岗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者;

(二)讲座教授在聘期年度驻校在岗工作时间不满2个月者;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者,或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还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四)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拔尖人才岗位入选者,停发剩余薪酬,并解除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专项经费由人事处按年度提出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处设专项经费账户管理。资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岗位计划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校人事〔2015〕6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拔尖人才岗位候选人推荐表.doc(表格下载链接)